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关于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
管理的若干意见
学校自2006年实施校院两级管理,并于2008年进一步完善了两级管理的机制建设以来,其促进了学校各项办学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2018年,学校入选上海市高水平地方应用型高校建设,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为进一步深化两级管理,激发学院(部)的办学活力,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深入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以明确权责为核心,整合优化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形成学校和学院(部)两个管理层级。进一步转变学校部门的管理职能,明晰学院(部)的办学主体地位,形成学校宏观决策、部门协调配合和学院(部)实体运行的管理模式,为推进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第二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坚持依法治校,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院(部)是学校党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组织,是学校各项办学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实行统筹管理,在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制度框架下,具有充分的教学科研管理自主权。
第二章 学校与学院(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三条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学校负责:学校党委积极探索新时代高校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途径和方式方法,不断加强制度体系建设,持续提高工作水平;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领导全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制度体系建设,形成有效的体制机制;对学院(部)党建工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估考核。
(二)学院(部)负责:各学院(部)二级党组织全面负责本学院(部)的党的建设,不断巩固党的领导,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开展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 人才培养工作
(一)学校负责:(1)本科生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定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制定完善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质量标准和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对全校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不断优化专业布局,完善人才培养模式;整体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升推动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构建产教融合平台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2)制定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标准和培养规章制度,指导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优化学位点布局,统筹学位点申报、建设、管理和评估;组织开展研究生入学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统筹研究生教学改革和质量管理;组织开展研究生导师的评聘。
(二)学院(部)负责:(1)本科生教育: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完成学校下达的各项教学建设任务。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学科专业特色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增设、调整学科专业和方向并定期修订人才培养目标,更新完善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完成所有教学任务和学校下达的通识教育、三创教育等教学任务;对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的要求,积极开展专业建设,建设优质教育教学资源,构建体现“学生中心、目标导向、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在树立人才培养新理念,创新教学组织新模式,引进教育教学新技术,完善校企协同育人新机制等方面开展多样化的探索;学院(部)的相关政策要向一线教师倾斜,要用好各项教学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提高绩效。(2)研究生教育:配合实施研究生招生宣传、自命题、复试等工作;做好学位点培育、申报、建设及评估工作;制定和完善研究生培养方案和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加强教学运行管理和研究生导师考核;规范使用学位点培育和建设经费、注重成效;组织实施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
(一)学校负责:依据发展需要制定全校的科研、学科建设规划与管理的各类法规文件,承担学校各类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制定学科及团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政策,对学科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和逐步完善学术道德建设、学校科研管理和评价体系,同时宏观指导学科和团队的建设,组织、协调学校重点学科、团队的建设,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各类科研学科建设平台、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科学技术处和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分别负责全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的管理、协调和监督。
(二)学院(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科建设发展规划,统筹和协调本学院(部)的各学科和团队建设规划及科研年度实施计划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开展学科检查、评估,组织、协调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遴选和过程管理,以及重点学科和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部)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统一管理所属科研机构,组织、指导和协调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织本学院(部)科技成果的总结、鉴定、报奖与转化工作,并报科技处备案。
第六条 学生工作
(一)学校负责: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包括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制定学校学生工作的规章制度,在专兼职辅导员队伍建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班导师、资助帮困、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社区工作等方面履行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服务和考核等职责。
(二)学院(部)负责:本学院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承担本学院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并做好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工作。
第七条 人事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一)学校负责:制定和实施学校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根据上级部门对我校人员编制及结构控制的有关规定和各学院(部)的实际情况,核定各学院(部)的人员编制数;学院(部)双肩挑人员的编制,除按照正常专任教师编制计算外,还将按照一定量的管理岗位数下拨津贴;审定学校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和招聘基本条件;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办法,依据上级部门核定的年度绩效工资额度,结合学校实际的财政情况,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实施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
(二)学院(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学院(部)人才队伍建设方案,编制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数范围内制定岗位设置和聘任实施细则,实施自主设岗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包括本科与研究生的教育教学、科研与学科建设、学生工作等的岗位设置和考核要求,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个人岗位津贴和奖励的发放;学院(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双肩挑人员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任务。机关双肩挑人员的业务岗位在相应学科所在的学院(部),参加所在学院(部)业务考核,其岗位津贴由学校按照本人实际所聘岗位的津贴额度和考核结果发放。
第八条 财务与资产管理工作
(一)学校负责:制定学校财务发展建设规划,制定学校财经管理政策、财会规章制度,积极筹措办学经费,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审核各学院(部)年度财务预算、决算,负责全校各类办学资金的管理和核算,每年对部门的切块划拨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学校各部门占有或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产权和处置权均归属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学校对固定资产的相关处置规定执行。
(二)学院(部)负责:负责制定学院(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学院的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严格按照学校批复的预算以及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年度经费,严格按预算要求执行当年预算,除人员经费外,其余经费的结余均被核销;经费的使用应合理、合法、合规和高效,并向二级教代会报告,接受审议。各学院(部)为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部门,对本学院(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等负有全面责任。
第九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一)学校负责: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的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协调全校对外交流活动,为学院(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协助;制定并实施校级交流计划,并开展学校重大对外交流活动和外访的策划以及重大来访的接待安排;对来华留学生进行宏观管理和服务;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聘请、报批、管理和服务各类外国专家;审核报批各类国际会议,教职工因公出国的审批及归口管理。
(二)学院(部)负责: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选派教师出国进行学术交流,组织并推荐学生出境交流并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申报、举办各类国际会议,邀请国外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并提供相关服务;参与申报并实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校际联合培养项目;参与留学生招生,负责留学生教育教学的实施、日常管理和服务。
第十条 安全稳定工作
(一)学校负责:研究部署、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学院(部)的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实验室安全、学生安全稳定、消防后勤安全、教学运行安全、网络信息安全、综合治理等在内的各类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总体预案;组织实施安全稳定教育、检查、考核,表彰奖励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研究讨论事故处理建议。
(二)学院(部)负责:本学院(部)的安全稳定工作,自主开展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工作; 落实学校各项防控措施、制度和安全责任;积极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化解不稳定因素,维护安全稳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对学院(部)实施目标管理。坚持绩效导向原则,以考核评估为主要方式管理学院(部)的日常工作,以发展规划和资源配置为主要手段引导学院(部)可持续发展,以监督评估制约为主要途径规范学院(部)管理权利的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下的监督机制。学院(部)推行院务公开制度,涉及人事安排、岗位聘任、职称评定和考核奖惩等重大决策和事项均需向全院教职工公开,充分发挥教职工监督和学生评议监督的作用,保证学校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学院(部)权利的正确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文件解释权按管理权限分属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并可按照需要制定相应业务两级管理执行的细则。
第十四条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关于完善校、院(系、部)两级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应院委〔2008〕34号、沪应院〔2008〕44号)同时废止。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委员会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1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