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级党政机关下发文件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发挥上级机关下发党政文件的效用,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特制定上级机关下发党政文件(包括电报、期刊,以下简称“文件”)的管理办法。
第二条上级党政文件由机要室统一收文、管理。校各单位直接收到的上级机关文件以及个人外出开会带回的上级党政会议文件,均须交机要室登记办理手续后再行使用。
第三条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阅知范围或上级机关指示的精神组织阅读、传达文件。绝密级文件、密码电报的阅办范围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同志根据电报内容和发电机关的要求确定。个人不得私自抄存密码电报内容。传达密码电报时只传达主要精神。发至省军级的文件,供党员校级党政领导阅读。发至县团级的文件,供处级以上干部和政治理论课教师阅读,根据需要可向党员教师传达,或向非党员教师传达有关精神。不得使用无线通讯工具、未加密的计算机网络传达有密级的文件。
第四条离退休干部按享受的职级待遇,可由有关部门组织传达,或到机要室阅读相应级别的文件。
第五条民主党派负责人按有关规定阅读相应级别的党内文件,应由统战部专人借出阅看。
第六条文件传阅按单线进行传阅,不横传,阅后及时归还机要室。当日不能归还的文件要妥善保管。如需借用文件,由机要人员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借阅。标有密级的文件原则上应在当日下班前退回机要室或由机要人员收回。
第七条中央、省级带有密级的文件,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复印。秘密级文件如需复印须经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由机要室复印下发,复印件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定期收回;机密级以上文件、密码电报不得复印。
第八条机要室和有关收文单位应加强文件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遵守保密纪律。主管领导应定期检查文件的分发、阅读、保管和清退等环节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各有关收文单位每半年应对文件进行一次清退。文件保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逐一点交。
第九条校各单位每年定期清理过期涉密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由机要室统一集中销毁。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由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7-2018年度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