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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 2020-11-05 浏览次数: 169

序 言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前身为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是2000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由上海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4年)、上海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6年)、上海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创建于1958年)合并组建而成,2006年原国家轻工业部所属上海香料研究所并入学校。2016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更名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坚持以‘应用技术’为本,依托行业、服务企业,致力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国际视野、实践能力强、以一线工程师为主的高水平应用技术人才,努力建成一所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应用技术大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建立完善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登记名称为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英文译名为Shanghai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IT。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120号。学校有奉贤校区和徐汇校区。主校区为奉贤校区(上海市奉贤区海泉路100号)。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设立或调整校区。学校互联网主页为http://www.sit.edu.cn。

第四条  学校是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举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对学校进行宏观指导、依法监督,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要事项,须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办学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依法自主办学,坚持“本科教育是立校之本,应用研究是强校之路”的办学理念。

第七条  学校使命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国际视野的、以一线工程师为主的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强化产学研协同的应用基础研究与技术创新,服务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服务长三角中小城市中小企业。学校校训是:明德、明学、明事。

第一章 基本功能及权利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八条  学校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以拓展学生的国际视野为手段,努力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崇尚实践、回归工程、成人成才”的教育理念。

第九条  学校依法开展下列教育教学工作:

(一)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以专业学位为主的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全日制高职高专教育。根据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定、教育规律和社会需求,适时依法调整和优化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

(二)开展非全日制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为建设学习型社会、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积极发展国际学生教育和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第十条  学校学科设置以工学、理学、管理学为主要学科门类,协同发展经济学、文学、法学、农学、艺术学等其他学科。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招生政策,按照社会需求、学校办学条件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定的办学规模,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按照不同培养层次、培养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实施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定期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坚持企业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参与课堂教学、参与毕业设计和论文指导的导向,开展协同育人,创新应用型人才模式,完善教学形式,优化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将工程实践教学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学校建立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本校兼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坚持教师学术水平和实践应用能力提高并举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允许教师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企业兼职兼薪制度,并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本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

    学校建立符合本校办学特点的教师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把教育教学质量作为教师评价的首要依据。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调动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教学实验室与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学校制定支持大学生创业的办法,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制定和落实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面向国际开放办学,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先进的应用技术类大学资源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办学,不断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一)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

(二)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业证书颁发条件,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或证明。

(三)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位授予办法,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申请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实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提升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优秀团队,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努力从事应用基础和应用技术开发研究,以利于建设一支能支撑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

学生科研与创新是学校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建立健全相应的支撑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律和社会需求构建科学的学科体系,支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学校制定学科建设规划,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创新,鼓励和支持特色学科建设,形成学校办学特色的支撑。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牢固树立主动为社会服务的意识,积极履行社会服务职能,充分发挥智力优势,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十四条  学校鼓励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坚持产学研协调发展,大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十五条  学校面向生产实践的需要,为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及新产品研发,提供成果转化支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挥学科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优势,为地方和企事业单位提供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提升在职人员素质,服务地方、社区和企事业单位的发展。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以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为灵魂的大学文化,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大学文化建设,培育以“砥砺知行、厚德精技”为主题的工程师文化,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办学,开展法治教育,推进法治文化建设,维护教育公平正义。

第二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以中国共产党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决策和领导体制,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设立、变更或撤销学校内部组织机构、院系和直属单位,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职能的需要,设置研究所(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等科研机构或学术组织。学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含教学部,下同)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妇委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校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管理、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是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全校工作、执行党的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全委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指定相关人员列席。全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

第四十一条  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党委职权,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围绕“教育、监督、惩处、保护”等重要关口,着力关键部门、重点岗位的风险防范,整合校内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落实监督责任。

第三节  校长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遴选任免。学校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直属单位和内设管理机构应按照学校的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服务和承担其它各项管理与保障职责。

第四节  学院

第四十七条  学院是学校履行各项办学职能的主要实施机构。学院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置若干系及内设机构。学院重大事项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院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学院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其主要职责:

(一)制订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负责学院人事聘任和管理;

(四)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学院资产和财务管理;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需要,设置和调整基层教学研究组织,并依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履行职责。

第五节  学术体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五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规定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五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学术造诣高、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履职能力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委员名额及分布,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公正、公平推荐、遴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定期召集并主持,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按其章程独立统筹行使对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和审议权,每届任期四年,不定期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开展学位培养与授予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定学校学位授予规则、学位教育招生标准、培养方案及授予学位标准等;

(二)审定授予及撤销学士、硕士学位名单;

(三)审定教师招收和指导研究生资格标准;

(四)制定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及学位授予质量评估标准;审定学位点新增调整方案;

(五)审议和审定与学位培养和授予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学、研究专家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工作,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中重要事项的审议机构。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依据程序制定其章程并开展工作,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委托分管副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重要的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改革、教学基本建设项目;

(二)审核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评审教学成果,指导教学评价;

(三)研究咨询学校的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

(四)审议咨询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教育教学事项。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据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负责学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其成员由学校主要领导、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人事、教学、科研、研究生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校长任主任。

第六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所)或其他相应行政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五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校章程、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的事项以及学校其他重大改革和发展事项、重要决策事项。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教职工代表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用聘任制实施方案、校内收益分配原则和办法、考核与奖惩办法、生活福利制度、改革改制中涉及教职工的安置方案、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审议通过的事项,由校长颁布执行。

(三)报告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劳动安全卫生标准执行情况、校级重要奖项评选情况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以上事项接受教职工代表的审查监督。

选举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以及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或者学校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应当由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四)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实施对学校党委正副书记、正副校长以及其他相应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举学校领导干部的人选。

第六十二条  学院、学校机关、学校直属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应当先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半年左右进行换届选举。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讨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财经监督报告、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年度(学期)工作计划、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和重要事项,学校规定或者部门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并接受审议的其他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部门教职工岗位聘任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方案、奖金和津贴分配原则和办法、部门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学校规定或者部门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对其中关系到教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采用无记名票决制的表决方式。

(三)评议和监督本部门领导干部。与学校党委组织部门考核相结合,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对本部门党总支(委)、直属党支部正副书记、正副行政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应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建议予以本部门党政领导干部嘉奖、晋升或者予以处分、免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举本部门领导干部的人选。

(四)报告二级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二级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二级教代会工作机构的工作情况、部门重要奖项评选情况。学校规定或者部门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向二级教代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五)选举二级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民主管理专门工作小组。学校规定或者部门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二级教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六)积极协助推进部门民主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督促并监督部门行政执行二级教代会通过的事项。

第六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章程修改草案;

(二)审议学生联合会主席团工作报告;

(三)审议通过学生联合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向学校提交关于学校管理和发展事项的大会提案;

(五)审议或审议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学代会、研代会的事项。

第六十六条  学校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和学生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

第一节 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九条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的人员担任。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以知识传递、科学创新和优良学风教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坚持以教师为办学主体,为教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鼓励和支持工程系列等专业技术人员进入教师队伍,鼓励和支持现有教师获得工程系列等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遵循规范、高效、创新的原则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十二条 工勤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技能,为学校办学提供辅助和保障。

第七十三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管理和保障服务,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的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学校有关处理或者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和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师德规范,尊重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教学规范,完成岗位聘任所要求的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追求高水平学术研究和科技创新;

(五)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建立符合职业发展规律的现代大学人力资源制度。顺应发展改革要求,结合各类人员的岗位特点,构建灵活、多元化的聘任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和促进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各展其长。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人力资源分类管理制度,健全以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学评价与考核体系;建立符合科学研究规律、与国家和学校科技发展相适应的科研评价与考核体系;完善面向服务对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评价与考核体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各支队伍不断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依法受理和处理教职工提出的异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制度。

第四章  学生

第一节 组成

第八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学生。

第八十三条 对于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八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就业指导服务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学生组织

第八十七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学生会、研究生会在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各自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八十八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发组成的学生群众组织。学校支持学生社团建设,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社团依法并依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保障

第八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统一财会业务领导、统一财经政策、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资源调配。

第九十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学校预算,积极稳妥地组织各项资金收入,明确收入分配导向,体现资金使用绩效。

第九十一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学校各项支出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九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通过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赠,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对校友及社会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第九十三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开展财务工作。学校建立财务内控体系,实行财务年度审计制度。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学校审计部门具体负责学校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九十四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所有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依规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九十七条 学校成立专门机构开展产业经营,代表学校经营和管理国有经营性资产,依法行使学校授予的各项权利。

第三节 公共服务

第九十八条 学校建设仪器设备、图书情报、档案资料等资源,为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提供保障服务。

第九十九条 学校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数据共享制度,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学校改革与发展提供信息与技术支撑。

第一百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安全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营造安全文化氛围,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怀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节 校园建设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设立校园规划委员会,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制定校园建设规划,建设并完善校园基础设施,加强校园管理,为教学、科研以及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校园。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保护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校园景观,结合时代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有特色的校园文化形象,提升学校软实力。

第六章  外部关系

第一节 国内合作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积极发展与上海市各区县政府及其他地方政府的战略性合作关系。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加强社会合作、争取办学资源、扩大决策民主、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学校发展改革的咨询、议事、协调机构。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代表及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照其章程,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或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加强与国内其它教育机构、高等学校的合作与交流,建立广泛的联盟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第二节 国际合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走国际化办学道路。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战略,积极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与世界高水平应用技术类大学、国际著名应用技术研发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开展与国际高水平应用技术类大学的学生互换、教师互聘、课程互通、学分互认、学位互授及学生游学、教师访学等各种类型合作。与国际高水平应用技术类大学开展深度合作,联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第三节 校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凡在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含原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原上海冶金高等专科学校及前身、原上海轻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及前身、原上海化工高等专科学校及前身、上海香料研究所)学习过的学生(学员)及工作过的教职工均是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的校友。校友是学校声誉的重要体现者,是学校持续发展的宝贵资源。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荣誉称号,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七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学校建立上海应用技术大学视觉形象标识系统,规范使用校徽、校旗、校歌等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4月25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  学校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生效的章程文本以学校名义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一百二十条  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由校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章程修订方案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核准后,向本校和社会重新公布。

第一百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学校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授权党委常委会行使。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2016年3月30日

  

2019-2020年度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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