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应院委(2005)12号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党委工作规则
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委议事和决策制度,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 党委坚持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党委决定的问题,应提交党委集体讨论决定。讨论问题提倡畅所欲言,各抒己见,个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需要做出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 遵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对党委的决议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对党委分配的任务必须认真执行,并努力完成。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决定及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不准在群众中散布与党的方针政策和党委决议相违背的意见。 四、 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遇事同群众商量,与群众同甘共苦,虚心听取、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问题。 五、 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监督,不做特殊党员。党委成员除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外,还应参加所在党支部的一切活动。 六、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七、 党委全体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开诚布公,团结一致,同舟共济,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做出更大贡献。 八、 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确有需要可随时召开。 九、 党委全委会的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提出情况报告、实施方案,并提前三天形成书面文稿交党办,经党委书记审定后,由党办将全委会讨论的议题书面稿预先交到各党委委员手中,以便事前有充分的思考和准备。需讨论的有关行政方面的议题,书记应在会前与院长协商后确定。凡未经书记或副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全委会议程。 十、 党委全委会议事范围; 1、 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 2、 讨论学院中、长期重大决策、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3、 在中层干部整体换届时,讨论决定中层党政正职干部的任免; 4、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十一、 学院行政领导根据党委的集体决策,对学院行政工作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情况向党委全委会报告。 十二、 党委全力支持院行政领导实施工作方案,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广泛的宣传工作,保证有关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
中共上海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注:2017-2018年度继续执行该文件。